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3)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X号
原告上海电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X路X号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顾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强、孙某某,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斯米克金刚石工模具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公司职员。
案由企业之间借款纠纷
原告诉称:2002年11月18日,原告与上海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和被告三方签署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上海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将对被告拥有的人民币5,222,372。56元的债权转让给原告。原告取得该等债权后,因被告无实际履行义务的行动,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请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人民币5,222,372。56元。
被告承认欠款事实,并说明拖欠的缘由是因其急需资金,而向上海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借款,而该借款又来源于原告。被告表示愿意调解解决。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斯米克金刚石工模具有限公司确认对原告上海电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币5,222,372。56元。
二、被告上海斯米克金刚石工模具有限公司同意于2003年3月至7月每月偿还原告上海电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人民币87万元,同年8月偿还余款人民币872,372。56元。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122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6,632元,合计人民币62,754元,由被告上海斯米克金刚石工模具有限公司负担,于2003年8月底之前直接向原告上海电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给付。
四、其他无争执。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某玲
代理审判员俞巍
代理审判员岳菁
二00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叶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