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被告洪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原、被告均同意于立案前委托人民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洪xx归还原告彭xx借款人民币10,000元。此款由被告洪xx自2010年8月至11月每月10日前各给付原告彭xx人民币500元,余款人民币8,000元于2010年12月30日前付清;
二、被告洪xx于2010年12月30日前支付原告彭xx借款利息人民币500元。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元,本案经审前调解,计人民币20元,由被告洪xx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冯静
书记员盛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