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陆某。
申请人陆某申请宣告吴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吴某。陆某与吴某系母子。陆某称被申请人于2007年患脑梗,自2008年7月15日起在上海市某医院住(略),目前右半边手脚无知觉,不会说话,不能自己进食,大小便严重失禁,生命只能依靠插食管、进流质维持,无法与人沟通和交流。经医生诊断为脑供血不足,脑梗。现申请宣告吴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吴某被诊断为脑血管性痴呆。民事行为能力的评定:被鉴定人吴某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吴某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孙欣尉
书记员马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