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某。
法定代理人王某。
被告陈某。
法定代理人胡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原、被告均系上海市某中学学生。2009年6月10日下午,原、被告在上体育课打篮球时发生冲撞,致使原告摔倒在地。当晚,原告至长征医院急诊,诊断为左锁骨骨折,即予以石膏固定,后又多次复诊,原告为此花费医药费及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629元。后原告于同年9月1日因呼吸困难至长征医院急诊,结论为纵隔气肿。2010年5月,原告又患肺炎。原告认为其患纵隔气肿及肺炎均系左锁骨骨折引起,故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伤残赔偿金、医药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共计人民币61,694.2元。审理中,被告认为原告受伤并非被告过错造成,且原告自身存在过失,其患纵隔气肿及肺炎与左锁骨骨折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仅愿补偿原告治疗骨折的部分医疗费及交通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陈某于2010年7月8日补偿汪某钱款人民币629元(已履行);
二、汪某就上述纠纷放弃今后再向陈某主张权利;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4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71元,由汪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卢颖
书记员张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