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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集富运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海博润船务有限公司沿海货物运输合同欠付运费纠纷案
时间:2003-03-1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沪海法商初字第56号

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3)沪海法商初字第X号

原告上海集富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负责人钱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钱某年,上海市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海博润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油大道新保辉大厦X楼b室。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

委托代理人梁琪,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上海集富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海博润船务有限公司沿海货物运输合同欠付运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1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2年1月24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被告委托原告承运X号燃料油自黄埔港二虎码头至湛江港二区码头。双方约定,每吨运价为人民币38元,运输数量为1200吨,合计运费人民币45,600元。合同订立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未及时支付运费。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运费人民币45,6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3,16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迳行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深圳市海博润船务有限公司在2003年3月30日前向原告上海集富运输有限公司支付运费人民币20,000元。如被告未按期付款,则原告可按全部诉讼请求人民币48,760元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请执行;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60.4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1,000元,由被告负担人民币960。40元。被告负担之数应在2003年3月30日前迳向原告支付完毕;

三、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再无其它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晏圣民

代理审判员张亮

代理审判员张建琛

二00三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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