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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孙某甲、孙某乙、何某某、牟某某、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闸北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牟某某。

原审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闸北支行。

负责人谢某,行长。

上诉人赵某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09)宝民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并递交免交上诉费的申请。经本院审查,上诉人提出的申请不符合缓交上诉费条件,本院依法发出催交上诉费通知。上诉人在收到该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赵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薇

审判员胡觉明

代理审判员计海琼

书记员陆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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