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1)沪海法商初字第X号
原告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魏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彦,浩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某,该公司职员。
被告江苏汇鸿国际集团土产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X路X号汇鸿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马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邵忠,江苏南京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虞军,江苏南京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汇鸿国际集团土产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纠纷一案,本院于2001年3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于2003年3月20日以原、被告双方在庭外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377.39元,减半收取8,688。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沈军
二00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金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