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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万某某犯盗窃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万某某,又名万某忠,男,X年X月X日生。2005年1月20日因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7年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20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潘启民、被告人万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13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万某某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经预谋后,到驻马店市驿城区X街居委会门口将陈某某的一辆长安牌x型灰色面包车盗走,经评估该车价值8000元。后该车从张建房处查获并已退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张某某供述、被害人陈某某陈某、鉴定结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8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万某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与他人相互配合、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万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释放后五年内再次犯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万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上述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20日起至2012年1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峰

审判员王辉

审判员殷长河

二00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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