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盗窃于2010年8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2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6日被本院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盗窃于2010年8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2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6日被本院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姬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雪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1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姬某某预谋后,到郑州市X乡X村郑尉路旁一出租楼房的走廊内,由姬某某望风,高某某将被害人位××放于此处未上锁的豪进牌红色125摩托车一辆盗走,二人将摩托车推至南曹乡金辉物流门口郑尉公路X路交叉口高某铁路下时被巡逻民警抓获。经估价,赃物价值3500元,现已追回并发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赃物照片,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扣押物品清单,年龄证明,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南曹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害人位××的陈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性质,对其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鉴于二被告人均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且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6日起至2011年2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姬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6日起至2011年2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何静
人民陪审员何长海
人民陪审员孙军岭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琚&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