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起诉人)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鲁某某不服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10)雁民诉初字第X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鲁某某上诉称,原审裁定书适用法律及裁定不予受理是错误的,请二审予以纠正,并裁定原审法院依法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鲁某某因眼疾先后就医于湖南省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衡阳市中心医院,上诉人以该两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为由,向原审法院起诉,上诉人鲁某某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其起诉权应予保护。至于其起诉衡阳市中心医院的诉讼请求内容是否予以支持,则属于实体审查范畴。原审法院以无管辖权为由不予受理本案,理由不成立,处理不恰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10)雁民诉初字第X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彭清明
审判员罗曙梅
审判员周永洲
二0一0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邱德胜
校对责任人彭清明打印责任人邱德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