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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原告唐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某某以目前证据不足为由,于2010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权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孟平山

二O一O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杨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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