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侗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冯小军,洪江市芙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0年7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蒋志勇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张文华担任记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罗某某与被告邱某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子邱某鸿由原告罗某某直接抚养,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
三、原告罗某某一次性给予被告邱某某经济帮助10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蒋志勇
二0一0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