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职务侵占于2009年9月3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0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宏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至2007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渑池县X村信用社任协贷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冒用他人名义和伪造身份证复印件的方式,先后骗取该社资金共计人民币32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渑池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报案材料,证人林xx、陈xx、代xx、宋xx、张xx、齐xx、程xx、季x、李x证言,渑池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借款借据及相关贷款手续、农户冒名贷款明细表、关于李某某用工情况说明、渑池县X村派出所证明、被告人李某某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骗取渑池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资金3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3日起至2017年9月2日止)。
赃款32万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某伟
审判员徐群生
代审判员李某
二0一0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张书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