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眉山市东坡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x,住(略)。
被告人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眉山市东坡区人,身份证号码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5月19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眉山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以眉东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董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被告人徐某某无赔偿能力为由于2010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某撤回对被告人徐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周炜
审判员文俊芳
审判员雷长鸣
二O一O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石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