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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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申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洪江市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申请执行人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自由职业者,住(略)。身份证号码x。

申请执行人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户籍地洪江市X乡X村X组X号,现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本院于2009年12月2日作出(2009)洪法执字第X号执行裁定:将被执行人冯某某位于洪江市X镇X路X路(又名玉X)交汇处(螺丝塘电站黔城宿舍区门口)面积为5240.59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洪国用[2005]字第X号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现因怀化全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被执行人冯某某所欠的债务作出了担保,申请执行人亦同意解除对该宗地的查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冯某某位于洪江市X镇X路X路(又名玉X)交汇处(螺丝塘电站黔城宿舍区门口)面积为5240.59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洪国用[2005]字第X号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姜宇鸥

执行员刘小平

执行员向孙明

二0一0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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