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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原告王××与原审被告X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原审原告王××与原审被告X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6月5日作出的(2008)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院长刘福荣

二0一一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吴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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