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江中法民四初字第X号
原告方华琪,男,X年X月X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X镇X路X号。
被告开平三埠海景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市三埠区新昌潭江西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祺祥,广东风采新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瑞瑞,广东风采新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方华琪诉被告开平三埠海景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景酒店)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9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方华琪、被告海景酒店的委托代理人林祺祥、王瑞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华琪诉称:《旅游购物街之夜》是其参加2004年1月由广东省旅游局、广东省摄影家协会举办的“活力广东”摄影比赛中的得奖作品。该作品曾另题名为《步行街之夜》、《节日盛装》,也是参加2003年1月江门市委宣传部和2003年3月开平市委宣传部的摄影比赛中的得奖作品。该作品2003年2月被编印于开平市委、市政府出版的《跨越中的开平》画册中。
2004年4月,方华琪发现海景酒店未经方华琪许可擅自盗用、剪裁使用方华琪的摄影作品,制作“衣食住行”业务广告牌装饰在其酒店电梯内,招揽生意,破坏了方华琪作品的完整性和审美价值,构成对方华琪著作权、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侵害。2003年6月,方华琪还发现海景酒店盗用了方华琪另一幅摄影作品《流光溢彩侨乡夜》,经双方协商,方华琪作了低调处理,由海景酒店在作品上补署作者姓名后继续使用,但重申海景酒店不能再有盗用行为。在2004年4月方华琪发现海景酒店再次侵权使用方华琪作品后,方华琪告知海景酒店,但海景酒店不予答复,仍继续使用。2005年6月,方华琪用挂号函通知海景酒店协商或采取法律途径解决,海景酒店约谈方华琪,只求宽谅,不愿付酬,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现方华琪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海景酒店: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方华琪损失x元;2、在《江门日报》头版刊登道歉声明,向方华琪公开赔礼道歉;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海景酒店书面并庭审答辩称:1、海景酒店的行为以公共利益为依归,不构成侵权。为配合开平市政府开展的以开平雕楼、旅游文化为主题的宣传活动,海景酒店根据开平市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组委会的意见,委托有关单位制作了数十幅以开平立园、雕楼及旅游街为主题的宣传图片,悬挂于酒店内。这些图片来源于开平市委宣传部发放的光碟,由于原光碟载录的图片并未署名,故海景酒店委托制作的图片上也无法署名。海景酒店认为,本案涉案图片的主体属于社会公共资源,海景酒店张挂这些图片的出发点是以开平的公共利益为依归,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不构成侵权。
2、方华琪所主张的经济损失没有依据。根据举证规则,方华琪应举证证明主张损失金额x元的依据,但方华琪未能举证证明。事实上,该图片系开平市委宣传部要求张贴,海景酒店并未因此获得任何利益,方华琪也未证明其实际损失,即使海景酒店违法,也没有违法所得。
3、海景酒店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过错。根据《民法通则》,除非法律另有明确规定,我国的侵权行为法适用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著作权侵权行为也不例外。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为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四个方面。海景酒店是一家合法经营的企业,就本案而言,海景酒店没有任何侵犯方华琪权利的故意,张挂这些图片的行为是根据市政府指令而行,图片也是来源于市委宣传部制作的光碟。海景酒店以为图片的著作权属于市委宣传部,并不知道涉案图片是方华琪的作品,因此未署上方华琪的姓名。海景酒店已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没有过错。
综上,海景酒店请求依法驳回方华琪的诉讼请求。
诉讼中,原告方华琪举证、被告海景酒店质证如下:
证据1、方华琪的身份证。证明方华琪的主体资格。
证据2、企业查询资料。证明海景酒店的主体资格。
证据3、摄影作品《旅游购物街之夜》(又名《步行街之夜》、《节日盛装》)原件。证明涉案图片是方华琪的摄影作品。
证据4、获奖证书及证明。证明方华琪摄影作品的获奖情况。
证据5、画册内页图片。证明方华琪摄影作品的发表范围。
证据6、拍摄于海景酒店经营场所电梯内的广告图片。证明海景酒店擅自使用方华琪作品为其经营场所做业务广告推介的事实。
证据7、艺术成就证书、奖励等。证明方华琪艺术职称与成就。
证据8、《“电信”杯开平风光摄影大赛启事》、《“集邮”杯开平侨乡摄影大赛启事》、《开平雕楼―“春晖杯”全国摄影大奖赛征稿启事》、《开平雕楼―“春晖杯”摄影周活动安排》、《关于<开平雕楼―“春晖杯”全国摄影大奖赛征稿启事>的补充说明》和《跨越中的开平》彩色画册。证明凡用作广告的照片,应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并付相应稿酬。
证据9、用数码相机拍摄的照片刻录的光盘。证明拍摄涉案照片的时间。
被告海景酒店对方华琪方华琪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证据6、9不能证明方华琪要证明的拍摄时间问题,因为海景酒店在方华琪就涉案图片侵权提出交涉后,即撤销了张挂的图片,方华琪主张分别拍摄于2003年和2004年不属实。
诉讼中,被告海景酒店举证、原告方华琪质证如下:
证据1、《营业执照》。证明海景酒店的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2、开平市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组织委员会致海景酒店的函件和中共开平市委宣传部开委宣(2003)X号《关于切实做好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迎检宣传工作的通知》文件。证明海景酒店张贴涉案图片的原因和目的。
证据3、开平市委宣传部的证明及其提供给海景酒店的光碟。证明海景酒店所张贴图片的来源。
原告方华琪对被告海景酒店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否认证据2、3与本案的关联性。方华琪认为海景酒店承认是用开平市委宣传部提供的光碟委托他人加工制作图片,然后张挂于酒店内,而并非是从开平市委宣传部得到的图片。而且,海景酒店张挂的图片也与开平市委宣传部提供的图片不相同,海景酒店在其上加上了“衣食住行”四字,用作商业广告宣传,并没有在图片上注明是作宣传或为创建优秀旅游城市之用。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海景酒店无权使用方华琪作品,更不能歪曲、篡改用作商业广告。
综合上述证据及庭审情况,本院查明本案基本事实如下:
方华琪是摄影作品《旅游购物街之夜》的作者。2003年1月,方华琪将该作品以《步行街之夜》命名,参加由江门市委宣传部、江门市文化局、江门市摄影家协会等单位举办的“江门市‘大红鹰杯’侨乡美景摄影作品大赛”,入选大赛展览作品。2003年3月,方华琪将该作品以《节日盛装》命名,参加由开平市委宣传部、开平市电信局举办的庆祝开平建市十周年“电信杯”开平风光摄影大赛,获得优秀奖。2004年1月,方华琪以该作品参加由广东省旅游局、广东省摄影家协会举办的首届“活力广东”摄影比赛,获得优秀奖。该作品还于2003年2月被收录编印于中共开平市委办公室、开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及中共开平市委宣传部出版的《跨越中的开平》一书中。
2003年间,海景酒店为响应有关单位“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的号召,于中共开平市委宣传部制作提供的光盘中选取部分影像资料,委托他人制作成放大图片,张挂于经营场所内,其中包括方华琪的上述作品。2004年4月,方华琪发现海景酒店未经许可的使用行为,即与海景酒店进行交涉协商,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方华琪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本案属著作权侵权纠纷。摄影作品《旅游购物街之夜》(又名《步行街之夜》、《节日盛装》)由方华琪独立创作,制作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五项、第九条第(一)项、第十条的规定,方华琪依法享有该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复制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展览权以及取得报酬权等人身权和财产权。海景酒店未经方华琪同意,将上述摄影作品从有关单位提供的光盘中复制成放大图片,并擅自在画面上加注广告宣传用语,张挂于经营场所内的行为,侵害了方华琪对上述摄影作品的著作权。
海景酒店辩称其张挂宣传图片的行为是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主观上没有过错,因此不构成侵权。本院认为,海景酒店在制作使用方华琪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未征得方华琪的同意,未支付相应的报酬,并且擅自在图片画面上增加了宣传用语,损害了原作品的完整性。同时,海景酒店在酒店内张挂图片的行为,客观上也起到了对酒店的美化宣传作用。故本院对其辩解理由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的规定,海景酒店应对其侵犯方华琪著作权的行为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对于侵权的赔偿额,方华琪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因海景酒店的侵权行为而导致的实际损失的证据,也没有提供海景酒店实施本案侵权行为的违法所得的证据,因此,方华琪的实际损失和海景酒店的违法所得均不能确定。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的规定,结合查明的案件事实,对方华琪作品本身的摄制难度、独创性程度、艺术性水平、获奖情况、传播范围和知名度以及海景酒店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等进行综合考虑,方华琪主张海景酒店赔偿x元数额过高,不予全部支持,判令海景酒店因其侵权行为向方华琪赔偿3000元较为适宜。
对于方华琪要求海景酒店《江门日报》头版刊登道歉声明,公开向方华琪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考虑到海景酒店的侵权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主观过错不大,尽管海景酒店擅自在方华琪的摄影作品上添加了文字内容,但并未丑化该作品,海景酒店的行为也并未降低社会公众对方华琪作品的艺术评价。因此,本院认为,判令海景酒店以书面的形式向方华琪赔礼道歉更为适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五)项、第九条第(一)项、第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和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开平三埠海景酒店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方华琪摄影作品《旅游购物街之夜》著作权的行为。
二、被告开平三埠海景酒店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方华琪3000元。
三、被告开平三埠海景酒店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告方华琪赔礼道歉(文字内容须经本院核准)。
本案案件受理费530元由被告开平三埠海景酒店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530元已经由原告方华琪向本院预交,本院不再收退;被告开平三埠海景酒店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530元给原告方华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二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一份,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上诉期限届满次日起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用同等金额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名称:广东财政代收费专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河支行黄埔大道办事处;帐号:x;银行地址:广州市黄埔大道西X号牡丹阁首层)。逾期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梁平惠
代理审判员吴拥军
代理审判员肖庆文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俊成
书记员李超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