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郝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段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09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姬登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其基本事实为:2008年5月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且于2008年3月10日举行了婚礼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吵嘴打架,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诉请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被告亦同意与原告离婚,并表示愿意调解解决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郝某某与被告段某某自愿离婚,本院准许。
二、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现在男方的归男方所有,在女方的财产归女方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姬登峰
二O一O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方仲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