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深中法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深圳市红彤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大厦X号。
法定代表人栾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永华,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鸿鸣,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深圳市桂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路振业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凌可文,广东新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高翔,广东新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红彤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起诉称:原告在互联网上发现被告所经营的“三驾马车同城商务网”网页页面上载有原告公司介绍、经营产品及服务等有关资料,所载明的联系电话并非原告的联系电话,联系人“高志鑫”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2005年10月14日,原告对被告上述侵权行为申请了公证保全,同年10月17日,深圳市公证处出具了(2005)深证字第x号《公证书》。原告并未在被告所经营的网站上登记注册过上述资料,也未授权被告刊登上述资料。被告利用其经营的网站,擅自使用他人的名称,并在该网站上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据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停止侵权;2、被告在其经营的“三驾马车同城商务网”网页首页的显著位置澄清有关侵权事实并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3、被告向原告支付侵权损害赔偿金人民币十万元;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深圳市桂丰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三驾马车同城商务网”首页上发表“红彤二手车交易市场的信息为不实信息”内容的更正说明,并在该首页上持续30日(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发表向原告赔礼道歉的书面意见,赔礼道歉内容包括就“红彤二手车交易市场的不实信息向原告致歉”;
二、被告深圳市桂丰科技有限公司于2006年3月15日之前向原告支付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三、原告深圳市红彤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10元由被告深圳市桂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被告于2006年3月15日之前向原告支付清)。
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阮思宇
审判员钱翠华
审判员陈文全
二00六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欧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