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6)佛刑一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佛山市,系佛山市顺德区X镇环球酒店经营者,户籍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X镇均安居委会龙塘街X号。因本案于2004年11月7日被羁押,同年1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甲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于2005年12月29日作出(2005)顺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吴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环球酒店位于佛山市顺德区X镇X路X号,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何锐利。于2004年5月,被告人吴某甲与何锐利、谢勇光(二人均另案处理)经约定,各自出资合股经营环球酒店,被告人吴某甲主要负责该酒店投影室的售票工作,酒店设施的添置、更换及维修等均由三人商量后再作决定。2004年11月7日凌晨2时许,被害人欧阳某乐、欧阳某恒、欧阳某勇、欧阳某顺、冯某添、欧阳某芬(女)共六人入住环球酒店X号房,由于欧阳某乐等人没有提供身份证件,服务员便用“欧阳生”的名字为他们登记。当天凌晨5时许,被害人欧阳某乐到X号房的浴室内开启热水器洗澡,该热水器为烟道半封闭式家用燃气热水器,由于该热水器安装在浴室内,没有按照热水器的安装要求安装在浴室外,该热水器的排气口上亦没有安装与热水器紧密相连的、直接通向室外的排烟管,造成热水器燃烧时所产生的烟气直接排放到浴室内,热水器对液化石油气不完全燃烧,产生一氧化碳,致使欧阳某乐吸入过量的一氧化碳后中毒。此后热水器不断产生的一氧化碳通过浴室的门缝渗入房内,而安装在房间内的两个排气扇均未工作,致使在房内睡觉的欧阳某顺等五人吸入过量的一氧化碳后中毒死亡。至当日下午4时许,环球酒店服务员发现X号房的房客一直未离开过房间,服务员多次打电话到房间均无人接听,遂通知酒店负责人何锐利、谢勇光,其二人打开X号房间,发现房内的房客没有反应。何锐利、谢勇光即通知被告人吴某甲回酒店,被告三人商量后,觉得事态严重,遂由谢勇光报警,并留在现场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均安医院的医务人员到现场后,证实六名房客已经死亡。案发后,经公安机关对死者进行法医学检验鉴定,证实欧阳某乐、欧阳某恒、欧阳某勇、欧阳某顺、冯某添、欧阳某芬六人均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抓获经过,证实于2004年11月7日下午,公安机关接到谢勇光的报案,称环球酒店X号房的房客入住后至今未出过房门,后打开房门,发现房间内的六名房客没有反应。接报后,公安人员赶赴现场处警,后经医务人员证实该六名房客已死亡,公安人员遂将酒店的负责人何锐利、谢勇光、吴某甲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的事实。
2。被告人吴某甲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其和何锐利、谢勇光出资合股经营环球酒店,其负责酒店投影室的售票工作。案发当天,其接到谢勇光的电话后赶回酒店,发现203房有人躺在床上,有人躺在地上,之后叫谢勇光报警,在房间门口,其闻到好像是石油气的味道,怀疑X房间的人是一氧化碳中毒,便叫谢勇光到楼顶关石油气总阀。其还证实酒店设备的维修、保养是由谢勇光负责,需要更换设备的,由其三人商量决定。
3。同案人何锐利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从2004年5月开始,均安环球酒店由其和谢勇光、吴某甲出资合股经营,谢勇光负责酒店的日常管理,吴某甲负责酒店投影室的生意,其负责看管投影室门口、停车场。同年11月7日上午,其在总台的登记本上,发现203房入住了房客,登记本上只写了“欧阳先生”,没有登记房客具体的名字和家庭住址。至当日下午,谢勇光告诉其X号房的房客不听电话,其遂和谢勇光去到X号房,发现房内有六人躺在床上或者地上,洗手间内还有一名男子,房内的人均一动不动,房间内也没有打斗的痕迹。其和谢勇光、吴某甲商量后,意识到问题严重,遂报警,而吴某甲就到X楼关煤气瓶的总开关。其还证实,酒店房间的浴室使用的是燃气热水器,两间房的热水器共用一个煤气瓶,煤气瓶放置在三楼顶。至于酒店的设施需要维修或更换,由谢勇光告知其和吴某甲,然后再决定是否更换。
4。同案人谢勇光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其和何锐利、吴某甲出资合股经营环球酒店,其负责管理酒店的旅业、财务、人事管理等工作,另外,酒店的房间的电器设备维修、保养也由其负责。何锐利负责酒店的投影室、停车场及酒店的保安工作,吴某甲负责投影室的售票、招牌制作等工作。2004年11月7日下午,其打开203房准备叫客人退房,发现客房里有人睡在床上,有人躺在地上,没有人理会他,其遂叫上何锐利一起再进入203房,发现卫生间内有一裸体男子躺在地上,他们等吴某甲来后遂报警。其还证实,自2004年经营环球酒店以来,对房间内的热水器、排气系统等没有进行过安全检测,平时酒店更换设施,由其向另外两个股东汇报,然后再决定是否更换,具体由其负责酒店设备的更换、维修。
5。证人林某某的证言,证实环球酒店的老板是何锐利、谢勇光、吴某甲,2004年11月7日凌晨2时许,在其上班期间,有六、七名男女进来租房,其中一名男子要求开203房,由于该男子无身份证,遂于“欧阳生”的名义登记住宿,并吩咐早上6时叫醒他们,后一行人便上了203房。早上6时,其打电话到房间,但没人接听,之后另一服务员张某某去敲203房门,也没有人回应,至10时许就下班回宿舍睡觉,其曾听张某某讲过,有客人反映203房的热水器有漏气的情况。
6。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时其当班,曾帮203房房客拿棉被、遥控器等共进出过203房4次,最后一次是凌晨5时许,其到203房重新开空调。早上6时许,林某某讲203房客人要求6时叫醒,打电话无人听,其到203房敲门,无人回应。在一、两个月前,有客人反映203房热水器有漏气的现象,后来经理找人来修理过。
7。证人吴某乙的证言,证实其于2004年11月7日上午10时在环球酒店上班,其多次打电话到203房叫客人起床,但电话无人接听。另一名服务员莫某某到客房查看后,莫某客人还在睡觉,至下午2时许,其到房间察看,发现客人还在熟睡,到3时许,其将此事告知了经理谢勇光。
8。证人莫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04年11月7日8时上班,下午2时许,其打开203房,发现里面的客人还在熟睡,怎么叫都不醒,后来吴某乙去敲门,里面也没有反应,直到下午3时许,酒店经理谢勇光进203房察看后,就通知另外两位经理何锐利、吴某甲回酒店,后谢勇光就打电话报警的事实。
9。证人赖某某证言,证实案发前,其与欧阳某勇、欧阳某顺、欧阳某芬共九人在均安大酒店跳舞,后来欧阳某芬等人到环球酒店开房聊天,其和欧阳某顺去到环球酒店203房时,发现已经有4、5人在房间,欧阳某顺送其回出租屋,凌晨4时许,欧阳某顺还用环球酒店的电话打过电话的事实。
10。证人欧阳某锋、陈某志、欧阳某联、欧阳某健的证言,证实上述证人于2004年11月6日,曾与死者等人在均安大酒店喝啤酒,后欧阳某锋、陈某志于次日凌晨5时许曾到过环球酒店203房,当时是欧阳某顺开门,欧阳某乐也坐在房间地上,房间内的其余人在睡觉,他们和欧阳某顺、欧阳某芬说话都有回应,后来欧阳某锋、陈某志就离开了环球酒店。
11。证人岑某冰、欧阳某敏的证言,证人均是均安医院的医护人员,证实于案发当天下午,他们到环球酒店出诊,发现一客房内的五名男子、一名女子均已死亡的事实。
12。被害人欧阳某乐等六名死者的户籍证明,证实六名死者中,年龄最小的出生于1987年10月6日,年龄最大的出生于1975年10月19日,以及六名死者各自的身份情况。
13。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法医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欧阳某乐、欧阳某恒、欧阳某勇、欧阳某顺、冯某添、欧阳某芬(女)共六人均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14。被告人吴某甲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吴某甲出生于1954年12月12日。
15。环球酒店经营权转让书、营业执照,证实于2004年5月5日,环球酒店的经营权由欧阳某宗、黄某源转让给何锐利、谢勇光、吴某甲三人,环球酒店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系何锐利。
16。现场勘查笔录及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证实案发现场位于顺德区X镇X路环球酒店203房,房间的床上、地下和卫生间内,共躺着六具尸体。203房卫生间内有一热水器(生产批号:x),淋浴喷头呈开启状,卫生间有一排气扇,处于运转状态,房间内的排气扇及房间南墙的排气口的排气扇则处于不运转状态。
17。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侦查实验报告、佛山市顺德区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证实在案发现场环球酒店203房,模仿事故现场的环境条件,在203房浴室使用202房的热水器,在203房浴室录得的一氧化碳浓度是41mg/m3、80mg/m3、x/m3。相同条件下,在203房浴室使用案发时的热水器,录得的一氧化碳浓度分别是x/m3、x/m3、x/m3,在房间床上录得的一氧化碳浓度分别是x/m3、x/m3、x/m3。即在203房使用案发时的热水器比使用202房的热水器产生的一氧化碳多大约6.41至10。94倍
18。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证实环球酒店203房使用的“奇田”牌燃气热水器,其中安全注意事项、烟气中的一氧化碳含量、排烟温度、排烟系统、铭牌共五个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X号房南墙排气扇按照标准要求通电试验不工作,测量电动机的电阻值,绕组已处于断路状态;X号房浴室内的排气扇检验的项目(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接地措施、输出风量等项目)均符合标准要求;X号房房间排气扇电源连接及外部软线、外部导线用接线端子、接地措施不符合标准要求。
19.佛山市顺德区建设局关于环球酒店203房燃气热水器安装及供气设施情况的调查报告一份,经该局对环球酒店203房进行过现场勘查,得出如下结论:(1)事发房间不具备通风良好的条件,当事发房间门窗紧闭时,即使开启了浴室内的排气扇,该浴室的通风条件仍不理想;(2)该热水器安装在事发房间的浴室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第7.4.6条的前提规定:“燃气热水器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房间或过道内”。由于事发房间浴室不具备通风良好的条件,热水器为半密闭式家用燃气燃烧器具,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第3.1.3条的规定是不能安装在浴室内的,且热水器排气口上没有安装与热水器紧密相连的、直接通向室外的排烟管,造成热水器燃烧时产生的烟气直接排放到浴室内,违反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第7.7.1条、第7.7。3条等相关规定;(3)热水器上的标签已标示:“热水器必须安装在浴室外通风良好的地方”,因此将热水器安装在浴室内也违反了生产厂家对该产品的安装使用要求。
20。佛山市顺德区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证明及《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复查意见书》,证实该大队于2004年5月18日对均安环球酒店进行了消防检查并出具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于同年5月25日对该酒店进行了《复查意见书》,认为该酒店符合整改要求,并证明燃气具的安装、使用不属于公安消防大队的职责范围。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作为环球酒店的管理者,没有落实酒店的日常管理工作,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生产厂家对燃气热水器的安装使用要求,在环球酒店X号房的浴室内安装使用国家禁止在浴室内安装的半密闭式燃气热水器,导致欧阳某乐等六名被害人吸入过量的一氧化碳后中毒死亡的严重后果,危害了公共安全,且情节特别恶劣,被告人吴某甲对六被害人的死亡负有责任,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甲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的罪名不当,应予纠正。对于被告人吴某甲及其辩护人均提出被害人的死亡与被告人的投资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吴某甲与何锐利、谢勇光共同出资合股经营环球酒店,在环球酒店X号房的浴室内安装使用国家禁止在浴室内安装的半密闭式燃气热水器,导致欧阳某乐等六名被害人吸入过量的一氧化碳后中毒死亡,被害人的死亡与环球酒店不按规定安装热水器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人吴某甲作为环球酒店的经营者,应对六被害人的死亡承担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及其辩护人上述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吴某甲等人立即报警并留在现场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吴某甲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上诉人吴某甲上诉提出,上诉人于2004年5月份同何锐利、谢勇光三人合资经营顺德区X镇环球酒店,该酒店设有旅业、投影室两个营业项目,旅业由何锐利负责保安工作,谢勇光负责日常工作(包括财务、人事管理、房间的电器设备维修、保养工作等),而上诉人只负责投影室的售票营业工作。被害人死亡的时间正是谢勇光负责的,上诉人的工作安排只是晚上六点至十一点左右在投影室售票,其他时间在家休息。旅业和投影室虽然是三人合资经营,但是分开两个部门营业的,对旅业方面上诉人一向没有参与过任何事务的管理。被害人中毒死亡的事故不是上诉人管理范围内的事情,上诉人对事故发生的地点和时段不是管理者。请求分清投资者和管理者的区别,做出公正的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吴某甲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经原审质证属实,本院均予以确认。
对于上诉人吴某甲提出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吴某甲和同案人谢勇光、何锐利三人的供述均证实,从2004年5月开始,均安环球酒店由上诉人吴某甲和谢勇光、何锐利三人出资合股经营,谢勇光负责管理酒店的旅业、财务、人事管理等工作(包括酒店的房间的电器设备维修、保养也由其负责);何锐利负责酒店的投影室、停车场及酒店的保安工作;吴某甲负责投影室的售票、招牌制作等工作;平时酒店更换设施由三个股东共同决定。以上供述充分证明上述三人既是顺德均安环球酒店的投资者,亦是该酒店的实际经营者。上诉人吴某甲作为顺德均安环球酒店的投资者和经营者,负有使该酒店安全进行日常经营活动的义务,由于上诉人吴某甲和同案人疏于管理和注意,未尽到自己应尽的责任,致使环球酒店203房燃气热水器安装及供气设施情况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以及燃气热水器厂家的有关安全提示和要求,造成了六人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的严重后果,属于重大责任事故,上诉人吴某甲应对自己疏于管理和注意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承担责任。上诉人吴某甲以自己不是事故发生房间和时段的管理者为由要求不承担责任的上诉理由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吴某甲作为顺德均安环球酒店的投资者和实际经营者,负有使该酒店安全进行日常经营活动的义务,由于上诉人吴某甲等人疏于管理和注意,未尽到自己应尽的责任,致使环球酒店203房燃气热水器安装及供气设施情况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以及燃气热水器厂家的有关安全提示和要求,造成了六人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的严重后果,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了重大责任事故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吴某甲的上诉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军
代理审判员黎健毅
代理审判员宋川
二00六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何丽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