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杜贺岭,河南展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丙坤,河南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2年1月我与被告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儿子赵某。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生气。我于1995年外出打工,期间虽回家几次,但因被告对我无端猜疑,无事生非,导致两个人在一起就吵架,无法相处,致使我不得不匆忙离开,尤其是1998年7月我落魄到带着身上仅有的30多元钱只身到广州。我与被告至今已分居多年,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我们之间夫妻关系很好,感情基础很好,根本不存在离婚的可能性。我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1月19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儿子赵某,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偶因家庭生活琐事生气、吵架。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并生育有儿子,虽然在日常生活中偶因家庭生活琐事生气,但原、被告夫妻之间的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工本费100元,共计4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清友
审判员田金焕
审判员葛爱莹
二0一0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冯森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