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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某某诉被告人寿保险安阳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市民,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男,市民,住(略),系原告吴某某丈夫。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文峰大道西段。组织机构代码:x-6。

负责人傅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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