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某,男,34岁。2010年3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洛龙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海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高某某以骑摩托车载客为生。2010年3月20日晚6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骑摩托车载客至道北岳村时,在岳村厕所拾取一包假币,回家后清点为9800元。装在其身上。2010年3月21日中午,高某某骑摩托车到李楼乡X村,趁村民张某甲家无人进入其家,被张某甲发现并抓获,后洛阳市公安局李楼派出所赶到现场,从被告人高某某身上搜取假币98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报案材料,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提取笔录,中国人民银行货币真伪鉴定书及假币收入凭证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明知是假币而持有,其行为已构成持有假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某犯持有假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21日起至2010年7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天才
审判员:段巧枝
代审判员:韩智海
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牛菲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