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众孚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濮阳市X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所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建胜,河南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石化集团中原石油勘探局钻井一公司,住所地,濮阳市清丰县X镇。
负责人卓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全贵,河南飞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众孚律师事务所与被上诉人中国石化集团中原石油勘探局钻井一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清丰县人民法院(2009)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查明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清丰县人民法院(2009)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清丰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国选
代理审判员赵洪波
代理审判员冯利强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杨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