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5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号码为河南EC/x号、票面金额为贰万元人民币、出票人为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为中铁十二局集团京沪高速济南西客ZF标段项目经理部、出票日期2009年10月30日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李素丽
二O一O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李宇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