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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被告郭某某。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元月20日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王某瑶,结婚起初,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好,2008年秋,原被告一同在外打工,原告的手受伤,需要被告照顾,被告却连原告的电话都不接,更别提照顾了,为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后原告多次试图和被告沟通,被告都不理睬,并和原告分居,这种状况持续至今达一年半之久,2010年春节前,原告再次和被告联系,在原告的强烈要求下,2010年2月21日被告才回到家里,经原告的亲属及朋友苦口婆心的劝解,被告仍没有和原告和好的态度,并坚持于当晚再次离开家,双方已毫无夫妻感情可言,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下去。请求:一、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王某瑶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

被告郭某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郭某某于2002年元月20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王某瑶,结婚初期原被告感情尚可,后原被告因感情不和,经常吵架,经村委多次调解无效。现原告起诉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以诚相待,相互扶助。原被告婚后不注意培养夫妻感情,双方不能较好的理解、沟通,经常生气吵架,并经村委调解无效,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婚后所生一女王某瑶现随原告生活,被告经传票传唤后未到庭说明对其女儿抚养问题的意见,原告抚养王某瑶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王某瑶由原告王某某抚养,被告郭某某自2010年5月1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00元。每年的9月1日前支付当年的抚养费,至王某瑶十八周岁止。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柴耀杰

审判员杨小霞

人民陪审员吴玉晓

二0一0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杜俊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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