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3月14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汤阴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汤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7日,被告人徐某某伙同他人经人介绍以结婚为由,诈骗汤阴县X镇X村李兴得现金x元。
案发后,被告人已退赃。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XX的陈述、证人王XX、贾XX、杨XX、程XX、蒋XX、李长X、宋庆X、徐X红等人的证言、婚姻协议书、抓获证明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及其家属已积极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张强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吴文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