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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X路南段明珠城市花园一层。组织机构代码x-7。
负责人彭某某,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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