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西大街X号楼大成广场X门X门。
负责人王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童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法律顾问,住(略)。
委托代理人段明霞,北京市善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行北分)与黄某乙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行北分诉称:2008年6月24日,黄某乙在建行北分办理卡号为x的信用卡一张。此后,黄某乙持卡透支消费,未能按期偿还欠款,经多次催收,仍未还款。现建行北分诉至法院,要求黄某乙偿还截止到2010年3月16日的本金、利息、相关费用共计2336.96元;并支付自2010年3月17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及相关费用,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本院认为:建行北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黄某乙的详细户籍信息,亦不能提供黄某乙的有效身份证明及生存证明。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建行北分所诉被告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建行北分提起诉讼,应视为被告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潘蓉
二O一O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