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丰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某(曾用名何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06年2月23日被羁押,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0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启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2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本市丰台区七里庄X号其经营的“艳茹”发廊内,以人民币60元的价格容留、介绍女青年赵某卖淫;当日22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再次容留女青年赵某在该发廊内向肖某卖淫时,被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赵某、肖某、马某某证言、物证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何某某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有认罪悔罪表现,故对其酌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2月23日起至2007年2月22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胡春生
人民陪审员何某美
人民陪审员杨宝起
二○○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