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李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李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某丽
人民陪审员蔡某成
人民陪审员曹群辉
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陈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