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长沙市芙蓉区城市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X路X号。
负责人李某,主任。
原告长沙城东棚户区改造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蔡某丙,董事长。
原告长沙市德政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路X号X楼。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董事长。
上述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某,男,长沙市德政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长沙市芙蓉区X村X栋X单元X房。
上述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肖某丁,男,长沙市德政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长沙市芙蓉区X路X号X栋东门X楼。
被告郑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芙蓉区城市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原告长沙城东棚户区改造投资有限公司和原告长沙市德政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某某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本院向被告郑某某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前,原告于2010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沙市芙蓉区城市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长沙城东棚户区改造投资有限公司、长沙市德政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予以免交。
审判员江涛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黄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