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长沙泰鑫工贸有限公司外销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姜建均,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子旗,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勇,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9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钟建林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周某某和黄某乙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黄某婕(女,X年X月X日出生)由周某某直接抚养,黄某乙自愿从2010年3月起按月给付小孩抚育费600元直至小孩黄某婕大学毕业;抚育费具体给付方式为:黄某乙于每月10日之前将抚育费600元汇入周某某指定的如下账号: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万家丽路支行,户名周某某,账号x;
三、黄某乙退还周某某婚前礼金x元整;双方结婚喜宴和小孩黄某婕满月喜宴所收礼金,黄某乙一方亲友的部分归黄某乙所有,周某某一方亲友的部分归周某某所有,其中周某某享有部分的礼金数额为6700元;以上两项礼金共计x元,由黄某乙从法院解冻的黄某乙在长沙芙蓉农村合作银行三湘分理处开户的账号x中予以支付,支付时间为解冻后立即取现支付;
四、离婚后,小孩黄某婕的门诊治疗费用,双方凭有效医疗票据各负担一半;小孩黄某婕的重大疾病(种类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x号保单中明确的为准)医疗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医疗票据全部交给黄某乙,小孩黄某婕的医疗保险费由黄某乙全部负担;
五、小孩黄某婕的教育费用由周某某和黄某乙凭有效票据、凭证各负担一半,直至小孩黄某婕大学毕业;
六、周某某将三星牌46T液晶电视机一台返还给黄某乙;
七、案件受理费100元、财产保全申请1120元,共计1220元,周某某和黄某乙各负担一半。因此款周某某已预交法院,故黄某乙将自己应当承担的一半610元,于本协议第三条确定的x元给付义务履行时一并给付给周某某;
八、各人衣物等个人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九、双方当事人再无其他任何争议。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于2010年2月3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钟建林
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黄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