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略),现住(略)。
被告金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略),现住(略)。
本院于2010年2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与被告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钟建林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喻方芳、左回云参加的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金某欠王某借款本金某计235万元,应予归还;
二、金某承诺上列第一条所确定的还款金某235万元的具体还款期限:2010年4月30日前还款110万元,余款125万元于2010年5月5日前还清;
三、王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x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x元,王某自愿负担;
五、双方当事人再其他无任何争议。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4月20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捺印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钟建林
人民陪审员左回云
人民陪审员喻方芳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黄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