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东方惠尔图像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株洲宏达医疗器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于2010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北京东方惠尔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宏达医疗器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欧阳建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北京东方惠尔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12月18日签订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美国(泰圣)2000彩色超声诊断仪主机1台,腹部探头、心脏探头、小器官探头各一个;总价款为x元。事后,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08年8月14日向原告出具付款承诺函,但被告未兑现付款承诺,至今仍尚欠原告货款x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货款x元,违约金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株洲宏达医疗器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原告依据2007年12月17日签订的合同向被告主张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被告已实际支付货款x元,仅欠x元,而不是x元;即使原告主张尚欠货款x元成立,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x元也显失公平,依据合同法之规定,应予减少违约金数额。请求与原告进行调解。
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18日,原告北京东方惠尔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宏达医疗器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经协商签订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美国(泰圣)2000彩色超声诊断仪主机1台,腹部探头、心脏探头、小器官探头各1个;总价款为x元;付款方式为预付定金x元,货到医院验收结束当天付款x元,余款从装机之日第二个月起分6个月付清,每月30日前付款不少于x元。事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如期支付货款,经原告催要未果,故酿成本案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株洲宏达医疗器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于2010年11月25日前向原告北京东方惠尔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支付所欠货款x元;
二、原告北京东方惠尔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5683元,由原告北京东方惠尔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欧阳建新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