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马军明,湖南创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长沙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欧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饶一军,湖南恒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长沙市芙蓉区X路X号514房。
法定代表人成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易华志,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敏,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宣武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炼斌,湖南齐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9年12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廖某某与被告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湖南省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天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向湘菱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蔡某成、崔文珊组成某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某下协议:
一、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15日前一次
性赔偿廖某某x元;
二、廖某某放弃对湖南省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天
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双方其他无争执。
本案案件受理费6768元,减半收取3384元,由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向湘菱
人民陪审员蔡某成
人民陪审员崔文珊
二○一○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陈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