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甲,女,汉族,住(略)。
被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丙(系李某乙的儿子),男,汉族,x部队57分队上士。
原告杨某因与被告李某乙发生一般人格权纠纷,于2010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谭方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苏麟、李某云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书记员张雪茹担任庭审记录。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李某乙在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日之内一次性返回杨某x元;
二、杨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双方再无其他经济纠纷。
本案受理费356元,减半收取178元,杨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于2010年8月9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谭方
人民陪审员苏麟
人民陪审员李某云
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张雪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