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国电信湖南天辰通信公司员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侯革斗,长沙市民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10年5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何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肖某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蔡某成、喻方芳参加的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何某与赵某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婚生子赵某智(X年X月X日出生)由赵某某抚养,何某每月负担小孩抚养费300元至小孩独立生活时止;
三、其他无争执。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何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肖某
人民陪审员蔡某成
人民陪审员喻方芳
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陈某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