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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
时间:2006-05-1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海法刑初字第1420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海法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边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略)。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于2005年12月24日被羁押,2006年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经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边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06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边某某于2005年12月24日12时许,在本市X村后营一出租房内,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1枚刻有“北京华燃能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字样的印章时被抓获,当场起获上述印章,经鉴定,起获的印章系伪造。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书证材料、证人刘某、孟某某证言、北京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边某某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边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12月24日起至2006年6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王冬香

二OO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陆阳

书记员许红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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