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三一重工工程师,住(略)-X号。
委托代理人陈某甲,男,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乙,女,汉族,住(略)。
被告梁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艺术职业学院教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肖某华,湖南湘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某因与被告梁某某发生离婚纠纷,于201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谭方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苏麟、李则云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书记员张雪茹担任庭审记录。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杨某某和梁某某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二、杨某某自愿于2010年6月11日一次性支付梁某某x元;
三、夫妻共同财产已自行分割,个人衣物归个人所有;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杨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于2010年6月8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谭方
人民陪审员苏麟
人民陪审员李则云
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张雪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