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肖某华,湖南湘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金烨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X路X号纺织工业总公司X楼。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曙光,湖南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俊,湖南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湖南金烨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0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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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谭方
人民陪审员李则云
人民陪审员苏麟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雪茹
附本裁定适用的条文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