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贺灵芝,湖南开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少成,湖南开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谢某某与李某某、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谢某某于200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李某某、周某某的银行存款5.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我院于2009年6月15日查封了周某某名下的位于长沙市芙蓉区商住楼X号房屋(权证号:x),现因谢某某于2010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故对周某某名下位于长沙市芙蓉区荷花园商住楼X号房屋(权证号:x)的查封应予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周某某名下位于长沙市芙蓉区荷花园商住楼X号房屋(权证号:x)的查封。
审判长王雅军
人民陪审员杨立军
人民陪审员柳满希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童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