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共同委托代理人郝诗杰,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略),现住(略)。
原告胡某某、刘某某因与被告王某发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于200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代理审判员闫静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蔡某成、李美华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书记员张雪茹担任庭审记录。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王某向胡某某、刘某某再给付房租1000元,王某继续租赁马王某陶瓷建材新城x栋X房至2010年9月30日止;
二、双方无其他争执。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胡某某、刘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2010年1月19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闫静
人民陪审员蔡某成
人民陪审员李美华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雪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