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
调解协议
时间:2012年4月10日
地点:株洲县法院民一庭
代理审判员:安文娜
书记员:曾旭华
原告胡某
被告潘某
本院于2012年4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胡某与被告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潘某自愿一次性当庭支付原告胡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5181元。
二、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某承担,本院决定免收。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安文娜
书记员:曾旭华
二0一二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