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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某,又名袁X,男,X年X月X日生。

辩护人刘某某,河南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以洛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袁某某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13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袁某某到洛阳市X路X路交叉口西边的中石油加油站,以每本100元的价格向李×出售两本(共计103份)洛阳市商业发票时,被购买人李×抓获。经鉴定上述发票均为假发票。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李××证言、洛阳市国税局征收管理科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照片、被告人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明知是非法制造的发票而出售,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告人袁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关于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袁某某在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的辩解,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黄某

二0一0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张秋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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