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佛中法民五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盈溢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X路X号X楼。
法定代表人纪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鹏晔,广东聚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罗秀琼,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盈溢房地产有限公司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6)佛禅法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佛山市盈溢房地产有限公司同意一次性支付余某某逾期办证补偿金人民币x元,该款于2006年9月18日前支付,如逾期支付,余某某则按一审判决数额x。38元全额申请强制执行。
二、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费由佛山市盈溢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一审诉讼费2460元余某某已全额预交,佛山市盈溢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2006年9月18日前履行本调解书第一项时一并支付给余某某。
三、余某某收取上述款项后,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追究佛山市盈溢房地产有限公司逾期提供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所需资料的违约责任。
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子平
代理审判员余某珂
代理审判员林彦
二00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飞凤
书记员李静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