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佛中法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佛山南海沙头支行,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X路X号。
负责人:梁某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董某某、韦某,均是中国农业银行佛山南海支行职员。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环球工贸企业集团,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X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谭某某。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佛山南海沙头支行(以下简称沙头农行)诉称:1997年6月23日,沙头农行与南海市环球工贸企业集团(现已更名为佛山市南海区环球工贸企业集团,以下简称环球工贸集团)签订了一份(环球)抵借合字第x号《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由沙头农行于1997年6月26日向环球工贸集团发放借款145万元,到期日为1998年3月23日,月利率为8。415‰。
1997年9月1日,沙头农行与环球工贸集团签订一份(环球)抵借合字第x号《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由沙头农行于1997年9月9日向环球工贸集团发放借款150万元,到期日为1998年7月30日,月利率为8。415‰。
1997年9月8日,沙头农行与环球工贸集团签订一份(环球)抵借合字第x号《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由沙头农行于1997年10月31日向环球工贸集团发放借款150万元,到期日为1998年7月30日,月利率为7。92‰。
1997年9月19日,沙头农行与环球工贸集团签订一份(环球)抵借合字第x号《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由沙头农行于1997年9月23日向环球工贸集团发放借款150万元,到期日为1998年3月18日,月利率为8。415‰。
1997年11月3日,沙头农行与环球工贸集团签订一份(环球)抵借合字第x号《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由沙头农行于1997年11月10日向环球工贸集团发放借款150万元,到期日为1998年10月30日,月利率为7。92‰。
1997年8月28日,沙头农行与环球工贸集团及南海环球贵族大酒楼(现已注销,以下简称贵族酒楼)签订一份(沙头所)抵借字1997第X号《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沙头农行为贷款人,环球工贸集团与贵族酒楼作为借款人,约定“自1997年8月28日起至1999年8月27日止,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需要和贷款的可能,向借款人提供最高贷款限额不超过人民币795万元的贷款,每笔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还款方式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借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有同等法律效力”,环球工贸集团提供其4个房产(证号:粤房证字第x、x、x、x号)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合同签订后,根据贵族酒楼的申请,沙头农行于1998年2月19日向该酒楼发放借款50万元,到期日为1999年2月10日,月利率为7。92‰。
1999年,由于原《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的抵押期限到期,沙头农行与环球工贸集团、贵族酒楼就上述4个房产重新签订了两份抵押合同,其中于1999年8月21日签订了(沙农)抵借字第X号第X号《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抵押物为粤房证字第x号房产,于1999年10月9日签订了(沙农)抵借字第X号第X号《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抵押物为粤房地证字第x、x、x号房产。合同签订后分别到南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出具了粤房他证字第x号《房屋他项权证》及粤房地他证字第x号《房地产他项权证》。
1998年11月10日,沙头农行与环球工贸集团签订一份(沙农)抵借字1998第X号《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自1998年11月10日起至2000年11月9日止,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需要和贷款人的可能,向借款人发放最高限额不超过人民币350万元的贷款……”,由环球工贸集团提供其房地产(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x号)作抵押,并到南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出具了粤房地他证字第x号《房地产他项权证》。合同签订后,根据环球工贸集团的申请,沙头农行于1998年11月30日向环球工贸集团发放借款150万元,到期日为1999年11月17日,月利率为6.3525‰;于1998年12月15日发放借款200万元,到期日为1999年10月17日,月利率为5。8575‰。
以上沙头农行共向环球工贸集团发放借款1095万元,沙头农行于1999年10月20日、2000年3月14日、2001年7月18日、2003年4月15日、2005年3月9日向环球工贸集团发出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环球工贸集团予以签章确认;另,沙头农行向贵族酒楼所发放的50万元借款,由于该酒楼已注销,沙头农行于2005年3月8日向环球工贸集团发出担保履行责任通知书,环球工贸集团签章确认并愿意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期限至2007年3月8日止,故该款同样应由环球工贸集团偿还。上述两项合计借款本金1145万元,至今尚未清还,至2006年7月31日,尚欠利息x.75元,本息合计x。75元。
另,原告原名为某国农业银行南海市支行沙头营业所于2001年4月17日变更为中国农业银行南海市沙头支行,后又于2004年5月24日变更为中国农业银行佛山南海市沙头支行。被告南海市环球工贸企业集团于2005年6月10日变更为现名佛山市南海区环球工贸企业集团。
以上事实有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房地产他项权证等证明,环球工贸集团的违约行为已严重地影响了沙头农行的正常经营,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一、环球工贸集团立即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x元及利息x.75元,合计x。75元(利息暂计至2006年7月31日,之后按人民银行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办法计至清还日止);二、沙头农行对环球工贸集团提供作抵押的房地产(粤房证字第x、x、x、x、x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环球工贸集团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经自愿协商,在案件开庭审理前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佛山市南海区环球工贸企业集团确认至2006年7月31日止欠中国农业银行佛山南海沙头支行借款本金x元(含原南海环球贵族大酒楼所借的x元),利息x。75元;佛山市南海区环球工贸企业集团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上述欠款及计至还清欠款日止的利息(利息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
二、本案受理费x元,由佛山市南海区环球工贸企业集团承担,因中国农业银行佛山南海沙头支行已向法院预交,故由佛山市南海区环球工贸企业集团于履行上述债务时一并支付;
三、中国农业银行佛山南海沙头支行对佛山市南海区环球工贸企业集团提供作抵押的房地产(房产证号分别为:粤房地证字第x、x、x、x、x号)在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上述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郑振康
代理审判员郑英豪
代理审判员李秀红
二00六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欧阳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