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6月13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0年6月23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义马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松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13日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义马市X路“心语网吧”伺机盗窃手机,当看到该网吧地下一层被害人边某某在睡觉,便趁其不备,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黑色N78诺基亚手机盗走。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的诺基亚N78手机价值10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边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赵某某的证言;被盗的手机及现场照片;鉴定结论:估价鉴定结论书;义马市公安局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书证:被告人年龄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且赃物已追回,量刑时均酌情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2000元(限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陈秋敏
人民陪审员赵某保
人民陪审员江海玉
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李某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