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被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当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于2009年9月9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依法由审判员李留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其与被告婚后事经常生气,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家庭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被告王某某辩称,原告诉称不属实,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1990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1991年双方自愿在水屯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同居生活。原被告婚后因生活琐事有生气现象,1992年婚生一子张贺。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平房6间、一个院、条几一个、21寸彩电一台。原被告婚后有债权x元、债务5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属自愿结婚,婚姻基础好,婚后虽因生活琐事有生气现象,但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只要原被告在今后的生活中各自克服自己的缺点和不足,以家庭及子女着想,和好是有希望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留柱
二00九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郭家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