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余某某,男,汉族,56岁,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伦岭,河南伦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邦俊,河南伦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马某,男,汉族,1978年7月出生,干部,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钱某某,男,60岁,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余某某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09)泌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邦俊、被上诉人王某甲的委托代理人王某,被上诉人王某乙的委托代理人马某,被上诉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2009)泌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泌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侯治安
审判员张怀珍
审判员亓宽义
二0一0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郑志宏